问题 |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起诉主体是谁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一、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起诉主体是谁?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都由检察院起诉。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区别有哪些? (一)犯罪客体不同。 虽然两罪侵犯的都是性自由权,但强奸罪侵害的是妇女拒绝性交的自由决定权,强制猥亵罪侵害的是性交以外的性权利的自愿选择。 (二)犯罪对象不同。 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强制猥亵罪不限性别,男性和女性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三)客观方面不同。 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使妇女陷于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的状态,对妇女实施奸淫;而强制猥亵罪是指性交以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但并没有性交动作。 (四)主观方面不同。 强奸罪有发生性关系的目的,而强制猥亵罪不具有此目的。 三、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定罪证据有哪些类型?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定罪证据需证明哪些事实?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 (十)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一)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五、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量刑依据是怎样的? 1、强奸罪的量刑依据: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强制猥亵罪的量刑依据: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都属于公诉案件,所有公诉案件的起诉主体都是检察院。不过强奸罪跟强制猥亵罪侵犯的客体,犯罪对象,客观方面的表现等都不一样,是两种犯罪行为。如果对于该问题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提供专业法律知识服务。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