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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关系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根据刑法第28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它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两罪侵害的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害的是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后者侵害的则是泛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两罪在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只是非法侵入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没有破坏行为;而后者则是违反有关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如果行为人将计算机作为工具,通过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内存储的数据等方式进行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的,根据《刑法》第287条的规定,应分别以诈骗、

盗窃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关系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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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7 22: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