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有什么 |
分类 | 行政类-行政诉讼 |
解答 |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有什么 1.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2.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3.必须送达当事人注意: 4.在单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可能还有其他要件。如行政处罚法41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的是抽象行政行为,其中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话,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里要注意存在行政前置的情况。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案件的证据具体包括什么类型 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书证。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二)物证。也就是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视听资料。也就是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一般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行政拘留担保人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被处罚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所提出的担保人应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担保人与被处罚人所涉及的治安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即担保人不是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也不是本案的证人、被害人等。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这是指担保人在被处罚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的住所。暂住人口或者其他流动人员不能作为保证人。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有什么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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