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构成非法生产专用窃听器材罪 |
分类 | 诉讼仲裁-治安管理 |
解答 |
一、如何确定构成非法生产专用窃听器材罪 确定构成非法生产专用窃听器材罪满足的要求有:主体是满十六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主观上是故意;客体是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客观上表现为非法生产窃听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生产专用窃听器材罪与间谍罪的界限 主要区别在于:后罪的犯罪主体是参加了间谍组织或者接受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人,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人,其犯罪目的是完成间谍任务。本罪不具备这些条件。若行为人是为了完成上述间谍任务,而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属于法条竞合,应定间谍罪,不构成本罪。若行为人既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又从事间谍活动,二者之间没有关联,则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及间谍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三、非法生产专用窃听器材罪由哪个部门侦查 1、非法生产专用窃听器材罪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2、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3、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同时具备以上四方面构成要件的按照非法生产专用窃听器材罪,对非法生产专用窃听器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通常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可以在3~7年不等有期徒刑间量刑。法院通常还会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判处相应数额的罚金。 一般认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体是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客观上表现为非法生产窃听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关于如何确定构成非法生产专用窃听器材罪这个问题,查看了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