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和民事赔偿哪个优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赔偿 |
解答 |
一、刑事和民事赔偿哪个优先 没有那个先优先的说法。 1、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独立存在,并不冲突,存在一个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就是指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时,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2、同时刑诉法规定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3、由此确立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还规定了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由此确立了债权优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三、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刑事和民事赔偿哪个优先,刑事和民事没有优先,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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