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现行刑法对不报安全事故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现行刑法对不报安全事故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中国刑法不报安全事故罪应按下列标准立案: 1、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致使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存在法定严重情形从而造成事故抢救不能及时有效开展的。 3、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不报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是什么 重大责任事故指的是违反有关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一,主体不同。前者既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国家非机关工作人员。后者只能是国家非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包括生产作业安全和其它的公共领域、公共场所的安全。后者侵犯的是生产作业安全。 第三,发生的前提不同。前者是安全事故已经发生。后者是在生产作业的过程当中。 第四,客观表现不同。前者是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后者是在生产作业当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三、不报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是什么 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分: (1)主体不同。前者既可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也可以是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是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或是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是重大公司财产的安全。后者侵害的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3)客观表现不同。前者是安全事故发生以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表现为严重的不负责任,不履行或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哪些属于不报安全事故罪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二)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 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和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 2.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 伪造和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与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 毁灭及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以及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及其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现行刑法对不报安全事故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这个问题已经在上文清楚回答。本罪犯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安全事故”不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查看了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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