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人格否认的起诉程序是什么?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管辖 |
解答 |
一、公司人格否认的起诉程序是什么? 公司人格否认的起诉程序是首先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和相关的证据材料,之后法院就是会受理案件并且最终审判。 案由是案件的由来,也就是作为原告一方当事人起诉的诉因。案由的确定主要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诉讼实践中一般是以当事人之间的具体债的发生依据作为案由。以何种案由立案不仅是一个程序性问题,而且关乎整个案件的审理流程。在涉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诉讼中,当事人间存在着两种或两层法律关系,一种是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债的关系;另一种是债权人与公司背后的控制股东之间因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权而引发的法律关系。前面这种法律关系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因特殊情况引发的法律关系,两者各自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从属关系或诉讼起因上的主次之分。 况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身就是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具体否认,并不能单独提起诉讼,否则就成了对公司法人格的永久否定而不是暂时的否认。所以,如果在公司与股东为共同被告时,以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较为合理。 但是如果债权人仅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时如何确定案由呢?是否直接定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纠纷,还是应当以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理由如前所述,法人人格否认只是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而案由应当以最终的法律关系确定,也就是债权人与公司间的法律关系。 二、公司人格否认诉讼管辖规定是什么 关于诉讼管辖,由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和公司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就有可能选择公司和股东作为共同被告,也可能只以股东为被告。所以,应该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既然被告中必然包括公司股东,那么,应当承担责任的控制股东的住所地法院就应当具有管辖权。此外,在公司与股东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公司的所在地法院也享有管辖权。 如果原告仅起诉股东时,公司所在地法院也应该是管辖法院,因为债权人提起法人人格否定之诉必然要涉及公司法人,而且可供执行的法人财产多在公司住所地,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方便当事人和降低司法成本角度考虑确定管辖权法院,公司所在地都是当然的诉讼管辖地。由此,管辖法院可以确定为被告侵权股东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公司住所地的法院。 三、公司法人人格受案范围是什么 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在现阶段确实起到了鼓励股东投资、规避商业风险的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在商业活动中普通存在信用监控体系缺失,诚信制约机制缺乏的状况,如一味强调公司人格独立,限制揭开公司面纱,将严重损害公司人格独立制度,降低人们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公信力。在受案范围方面,主要有如下情形: (一)公司资本不充足 公司资本是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人格否认中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如公司缺乏充足资本或只具有名义资本,因其违背资本充实的原则。实践中公司法人人格的利用者常采取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方式,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对上述两种情形应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直索股东责任。 (二)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合同义务 即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以公司名义承担与公司并不相称的风险,造成股东个人享受利益,公司承担义务的状况。表现为: 1、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转移资产,终止原公司,另设新公司实现逃债目的; 2、利用债权人对公司人格的信赖,以公司为工具,在交易中骗取利益; 3、规避契约上的不作为义务。 (三)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 表现为: 1、利用公司法人资格规避公司,如为规避竞业禁止义务而作为控股股东另设公司从事竞业交易等行为。 2、利用公司法人资格规避税法,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通过利润转移,恶意破产等手段达到逃税目的。 3、利用公司法人资格规避强制执行法,为逃避执行公司,将公司财产转移至个人,其目的在于逃避执行。 (四) 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 表现为: 1、公司人格混同:公司与股东或公司与其它公司之间混为一体,如实践中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情形,以及组织机构重合统一。 2、公司财产混同:公司营业场所、主要设施、公司资本、公司财产利益一体化,互相混合使用无法分开。 3、公司业务混同:公司与股东或公司与其它公司从事相同业务,公司的交易行为及交易价格无法独立掌控,交易资金、公司业务无真实或连续记录,公司在外观上丧失独立性。 公司人格否认的起诉程序是什么,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明确解答,公司人格否认,如果要通过起诉的方式解决的话,应该是提交起诉状引起诉讼。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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