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要哪些材料,怎么规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一、离婚要哪些材料,怎么规定? 离婚要准备下列材料: 一、如果选择诉讼离婚需要带以下材料: (一)起诉状。需要阐明第一次离婚诉讼书之后的一些事实和现象。 (二)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 (三)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如结婚证。 (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下列材料: 1、如果争夺孩子抚养权的,需要出具孩子的出生证明,己方的抚养条件优势的证明材料。 2、如果分割共同财产的,需要出具共同财产清单。 3、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如果选择协议离婚需要准备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南昌离婚需要带哪些材料 离婚需要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和离婚协议书。现在协议离婚有如下五个程序: 一、申请离婚。夫妻双方带上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签署《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场所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初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初审,认为满足离婚条件的,出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三、离婚冷静期。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男女双方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带着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员按工作规范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离婚协议离婚需要哪些条件 夫妻协议离婚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一)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二)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三)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离婚要哪些材料,怎么规定?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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