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补偿纠纷法院如何调解 |
分类 |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
解答 |
一、拆迁补偿纠纷法院如何调解? 1、法院受理拆迁纠纷后,需要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此外若是存在以下情形,也有可能会导致拆迁纠纷发生: (1)征收程序存在违法现象,征收地块未经有权机关审批即开始征收程序,或是存在不张贴征收公告等不透明行为; (2)补偿安置的标准不依法制定,未经审批或听证,致使补偿标准明显不合理; (3)因历史遗留问题致使房屋产权证明缺失,征收部门以此降低补偿或者强拆房屋时有发生。 二、发生拆迁纠纷后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吗? 1、发生拆迁纠纷后不一定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两种情形: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发生拆迁纠纷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情形 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三、根据规定动迁房评估哪几项? 1、动迁房屋之前需要确定的内容包括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的相关事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五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加入检索报告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2、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2)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4)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5)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7)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政府在作出拆迁决定之后,若是被拆迁方对此决定不服,将会引发行政纠纷。若是拆迁方、被拆迁方不能协商拟定拆迁补偿协议、或者是虽然已经拟定了协议,但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此协议,那么将会引发民事纠纷。以上就是关于拆迁补偿纠纷法院如何调解的相关介绍。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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