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追讨委托和债务转让怎么样理解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一、债务追讨委托和债务转让怎么样理解 债务追讨委托是指债权人授权委托他人追讨债务,受委托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的效力是对于债权人,而债务转让则是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发生变化,且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二、债务追讨诉讼时效超过了该怎么样处理 债务追讨诉讼时效超过了,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自愿还款,或者债权人仍然可以进行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对方将会获得抗辩权,但是法院审理时不得直接援引,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案件还是按照正常情况审理。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庭审时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成立时,人民法院有可能判决败诉。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公司转让后债权债务怎么样处理 公司转让时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公司享有并承担。公司转让包括合并、分立等情形,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债务追讨委托和债务转让怎么样理解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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