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项目合同纠纷的起诉地归属怎么确定? |
分类 | 建设工程纠纷-施工合同纠纷 |
解答 |
一、工程项目合同纠纷的起诉地归属怎么确定? 1、工程项目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工程纠纷证据如下: (1)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证据材料。个人的是双方身份证资料,公司的是双方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 (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材料。如合同,会议纪要,来往邮件、信函,现场工程签证单等等一切相关的证据材料; (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材料; (4)提交其它诉讼相关的证据资料。如向法院提交主张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等。此外,施工方被拖欠建筑工程款的,除了是可以起诉发包人外,还可以将承包人、分包人等相关责任人员一并起诉索偿,被告人越多,就越有可能追回欠款。 二、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以房抵顶工程款协议也是无效的吗? 1、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欠付的工程款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影响该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 因为该以房抵顶工程款协议为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款进行结算的约定,性质上属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 相较于施工合同,以房抵顶工程款的协议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故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以房抵顶工程款协议并不当然无效。 2、实务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已欠工程款签订以房抵顶工程款(即以房抵债)协议的情形较为常见。 (1)协议签订后,发包人又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法定招投标程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对方所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亦应无效。 (2)但实际上,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是否受施工合同无效的影响,应综合根据该协议的内容进行分析判定。从以房抵顶工程款的协议看,当事人约定的是用房屋(通常是在建房屋)抵顶已欠的工程款。 (3)不论施工合同有效与否,发包人都负有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该以房抵顶工程款协议为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款进行结算的约定,性质上属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 (4)发包人与承包人可能会签署房抵顶工程款协议、或者是以房抵顶违约金的协议。不管签署的是哪种协议,一旦协议签署,那么对于房屋的所有权人来说,在转移房屋的所有权之前不得将房屋售卖给第三方,否则就有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 三、发生工程欠款合同纠纷报警会立案吗? 1、工程欠款合同纠纷报警不会立案。 公安机关通常只会对满足了既定立案标准的刑事案件立案,而工程欠款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工程款违约、迟延支付的纠纷,属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是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所以即使报警了,公安机关也并不能进行立案处理。因此,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事实证据给予判决。 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发生工程项目合同纠纷之后,纠纷当事人若是想要采取起诉的方式进行处理,最好将诉讼请求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若是对工程项目合同纠纷的起诉地归属怎么确定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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