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样的刑事案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解答 |
一、什么样的刑事案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案件; 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案件。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是由具个罪名决定的,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就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人民检察院对什么刑事案件可以决定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不起诉。 2、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不起诉。 3、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不起诉: 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4、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刑事案件减刑的条件是什么 减刑的适用条件: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 2、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什么样的刑事案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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