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37天是怎么算的? |
分类 | 诉讼仲裁-治安管理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37天是怎么算的? 1、刑事拘留37天的时间从被拘留当天开始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没有拘留证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吗? 1、没有拘留证不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没有拘留证不可以拘留人。拘留在作为一种公安机关专用文书,主要是在办案或者侦查时所常用的一种在执行拘留时向被拘留人出示的法律凭证,或者说是一中强制性的文书。一般在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的时候会有需要出示拘留证。 2、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1)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 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2)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三、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吗? 1、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 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2、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 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3、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只有满足了一定的条件之后,犯罪嫌疑人才有可能会被刑事拘留。法定刑事拘留的时间为三十七天,当然即使拘留期限届满也不一定会被释放。如果对刑事拘留37天是怎么算的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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