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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旧房拆除政策规定
分类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解答

一、农村旧房拆除政策规定

针对您关注的农村房屋问题,我们将作如下详细解答:

1.无主房屋:

众所周知,随着现阶段大量农村人口因各种原因离世并迁出户口等因素,使得农村房屋的所有权无法明确确认或继承人已注销户籍,这类房屋最终将归属至农村集体组织所有。

在乡村旧房整治工作中,此类房屋将受有关部门的无偿拆除安排。

2.严重损坏的住所:

关于农村危房的整治措施大致可分为两大方向:

一方面,由于部分农民家庭贫困未能自行修复或修缮房屋,导致了家中的老屋因常年失修而成为危房。

这种现象,政府将提供相应的危房改造补贴,帮助他们强化或重建新的住宅;

另一方面,针对那些由于一户拥有多处房产或者房屋长期处于空置状态以致荒芜生锈的危房,将被视为违建予以拆除。

3.新建住宅后剩余的旧房:

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推动农村住房建设改革,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中“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因此,农民在建设新居时,需遵循“先拆旧再建新”的原则。

原有旧房须依照相关法规被彻底拆除。

4.异地扶贫搬迁后剩余的旧房:

异地扶贫搬迁是国家重点项目之一,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的扶贫工作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于偏远山区的农民而言,无疑是实现脱贫致富最佳途径。

然而,在实施异地扶贫搬迁政策之后,原有的旧房将不得不予以拆除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二、农村旧房拆除补偿标准是什么

农村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农村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农村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不得任意更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农村旧房拆除政策规定”,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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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6 22: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