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权利有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
解答 |
一、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权利有什么 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权利: 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3、有权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刑事诉讼法》第14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刑事案件的追诉期限有什么规定 所谓追诉期限也就是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对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如下: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但要注意下列两种情况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有什么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权利有什么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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