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概念是什么 |
分类 | 金融保险-证券纠纷 |
解答 |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概念是什么 我国已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更改为欺诈发行证券罪,其概念是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及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新刑法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量刑的标准: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伪造股票债券罪的构成四要素是什么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扰乱、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2、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3、扰乱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4、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三)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属一般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上的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以使用为目的的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的债券行为是违反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概念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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