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确定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怎样确定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 具备下列要件即可确定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 1、执行裁定失职罪的主体要件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即过失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4、客观要件即行为人在执行裁定活动中严重失职,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既遂怎样判刑 执行判决失职罪既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执行裁决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执行裁决、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二)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怎样确定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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