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肇事逃逸后保险赔偿不赔如何处理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一、肇事逃逸后保险赔偿不赔如何处理 在涉及交通事故的起诉过程中,对于车主是否存在肇事逃逸行为,交强险将予以理赔;然而,商业险方面则不承担相关责任。在现行的交强险条款结构中,并无明确规定肇事逃逸情形下的免赔条款;反之,商业险合同则可在相应条款中对肇事逃逸行为做出声明,表明此类情况不在理赔范围内。然而,对于商业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需要进一步审查其是否已进行了特别提示。若该等免责条款并未得到充分的提示和说明,那么根据法律法规,这些免责条款将被视为无效,保险公司仍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理赔义务。 《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肇事逃逸后受害者死亡怎么处理 肇事逃逸后受害者死亡,如果是因逃逸导致受害者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根据刑法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关键因素。 在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中,受害人的死亡是由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所引起的,即如果行为人在肇事发生后没有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以致延误了抢救时机,就会发生死亡的结果,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在被害人因交通肇事当场死亡或濒临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逃逸,这种情形下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是肇事行为,和逃逸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肇事逃逸后保险赔偿不赔如何处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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