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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情形有哪些
分类 行政类-行政复议
解答

一、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情形有哪些

在某些情况下,虽然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晰明确且证据确凿充分,但却由于存在明显不当或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等问题;或是在另一种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书虽然对事实的认定不够清晰明确,且证据方面也存在不足之处,然而经过行政复议机关深入细致的审理和查明后,却发现实际情况明了清晰且证据确凿无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三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二、行政复议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在以下四种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有权依法更改具体行政行为:

首先,对于已经审核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案件,若其中表现出明显不适当或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等情况,复议机关有权依法进行更改;

其次,在审查过程中,虽然部分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但经过复议机关深入调查取证后,证实事实的确切性和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复议机关也有权对原有处理结果做出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在部分情形中,尽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案件事实进行的判定清晰明了且证充足,然而却有潜在的不当之处或者法律依据的误用;而在另外一种情况下,虽然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模糊不清、证据不足的缺陷,但是经过行政复议机构深度进行调查审理之后,或许能破解这些疑点并发现事实真相和证明材料的确切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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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7 14:5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