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作中受伤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可以同时吗 |
分类 | 工伤赔偿-工伤赔偿标准 |
解答 |
一、工作中受伤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可以同时吗 是合法的。工伤又被称为“公伤”或者“因工负伤”,这通常指的是员工在进行生产劳动或工作过程中因为意外伤害而导致身体上的损伤。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要员工履行了日常的工作职责,或者是企业行政部门临时指定的工作任务,或是经过企业行政部门同意后所参与的工作;或者是从事那些虽然没有得到企业行政部门正式指定,但是对企业具有积极利益的工作;再或者是为企业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做出贡献的过程中所遭受的伤害,这些都属于工伤范畴。当侵权赔偿(民事赔偿)遇到工伤赔偿时,当事人可以享受到双倍的赔偿待遇,但对于侵权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将不会进行重复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二、工作中受伤造成腰间盘突出应该如何处理 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所引发的腰椎间盘突出症被确认为职业病范畴之内,那么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的雇主面临着必须肩负起补偿责任之责。 然而,对于此类伤害事故的受害人来说,他们首先应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科提出职业病认定的申请,随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最终依据所评定出的伤残等级,向相关的工伤保险机构申请相应的待遇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所指的范畴是,当雇员在从事其正常职务或者在执行工作职责过程中,由于遭遇了意外事故而引发的身体损害情况,这其中涵盖了雇员的日常工作职责、临时性的任务、涉及于公共利益的工作以及在发明创造以及技术改进过程中所遭受的伤害。相比之下,侵权赔偿则是对非职业活动所引发的损害行为进行赔偿。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尽管工伤赔偿可以与侵权赔偿同时存在,但是在医疗费用方面却是不能重复支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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