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受理有什么后果?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一、破产受理有什么后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禁止对债权人个别清偿。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会同时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来对破产的一系列事情进行管理。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4、民事诉讼或仲裁的变化: 第一,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受理。 第二,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取得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二、破产后的清偿顺序有什么 破产清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 1、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5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6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破产债权有什么 《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包括: (1)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未到期的债权; (3)附利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4)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5)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7)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后形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8)债务人的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产生的债权请求权; (9)票据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产生的债权请求权; (10)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11)其他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破产受理有什么后果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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