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个人首付,婚后是否需共同偿还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婚前个人首付,婚后是否需共同偿还 关于婚前一方首次支付购屋款项,婚后是否需要共同承担房贷债务,有赖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特定约定来决定。 若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并未曾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之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则在婚后进行的贷款偿还可被视为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修订)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明文规定,男女双方有权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之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所有权问题作出约定,决定它们为各自所有、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与部分共有。 这样的约定应通过书面形式表达出来。 倘若未能达成任何特别约定,或者约定内容约定不详尽,将必须遵循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标准处理。 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夫妻间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且其中一方在外负债时,相对人已知晓该约定的事实,则该外债需用为夫或妻一方名下之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婚前首付婚后还贷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该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起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婚前个人首付贷款买的房婚后自己还贷算共同财产吗 若在婚前购置房产,婚后以自身收入进行银行贷款偿还,此种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夫妻共有财产范畴。倘若夫妻一方在婚礼前已经购置房产,而在结婚后仍然启用其个人财产来支付贷款,且该房屋登记于自己的名字之下,那么这种情况下,该处房产依然属于独立财产,不能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另一方并没有权利对此进行分享或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婚姻关系中,关于婚前一方所购房屋支付首付款并产生的贷款债务归属,这主要依赖于当事人双方在婚前达成相关协议。然而,如果现行法律对此未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在婚后产生的贷款通常会被视作是配偶双方共同负有的债务。我国《民法典》赋予了双方在婚内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方面进行书面约定的权利。当没有任何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明了时,则按照法定原则来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具备着法律约束力,若其中一方独自背负债务并且债权人知晓该约定,那么债务将会由相应的个人财产予以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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