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时,房子可以过户给未成年子女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夫妻离婚时,房子可以过户给未成年子女吗 在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中,每一方均享有相应的所有权。 因此,依照法律规定他们有权自由地处理和处置这些共有房产。 倘若夫妻二人经过充分的共同协商后达成共识,他们可以以捐赠的方式给予未成年子女无偿分配这部分房产。 赠与行为属于一种单方面的民事合同约定,通常情况下,受赠者并不需要支付对价,这是一项典型的纯获益式合同。 换言之,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选择离婚时,只要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便有权利向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以实现房产的转移登记,将房产实际转让至未成年子女名下。 在此过程中,法律并未对此设定任何形式的限制或禁止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怎么处理 关于夫妻离异之时涉及到的财产分割问题,有如下一般性的法规规定可以作为参考标准: 首先,若财产为夫妻共有产物,那么一般的法律处理方式均倾向于平均分配,但是对于那些个人专属物品或者特殊用途的财产,一般会将其归入个人名下的财产范畴之中。 其次,在针对那些不适宜分割的夫妻共用住宅或者其他共同拥有的不动产进行分割时,应该依据双方家庭住房条件,兼顾抚养未成年子女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将此部分房产视为一份整体,并在此基础之上分给其中一方单独享有,而获得这份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其配偶支付相当于该房产价值一半的金额作为财产补偿。 第三,若是存在夫妻分居两地,各自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那么在进行财产分割时,这些财宝都将归属各自管理使用的一方,无需互相分割。 此外,值得特别指出的一点是,当夫妻二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所持有的财富距离相当悬殊时,多出部分财产的一方应当以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来补偿另一方,使得双方的收入平衡。 至于那些在结婚前便属于个人的财物,在婚后的共同生活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而发生了自然的损坏、消耗、毁灭,此时若一方提出以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赔偿的请求,这种请求通常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涉及夫妇共同财产的房地产权属关系中,夫妻双方所享有的权益均占有等同地位,对于此类资产,夫妇二人均享有绝对自主处理权。若经过双方深入探讨并达成共识后,夫妇二人得以经由公正合法途径,将名下的房地产资产无偿赠送予其未成年的子女,此举实则构成了一份不附带任何经济利益的单一方民事合同。当夫妇二人因感情破裂而面临离婚之事实时,只需征得对方的理解与同意,便可以向相关的不动产注册机构提出申请,按法定程序将共同拥有的房地产产权正式转让至其未成年子女的名义之下。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对于该类房地产的转移行为并未做出任何额外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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