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贿罪的主体可以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一、行贿罪的主体可以是什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行贿犯罪行为的实施主体,即行贿者,可以涵盖任何形式的个体或团体,无论其出于何种目的,只要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向国家公务人员赠送了财务即可。具体来说,这些行贿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各种法律实体或是其他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行贿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亦非法人单位,而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普通公民。在法律层面,我们的国家已经规定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即为年满16岁的成人便具备了构成犯罪所需的必要条件。而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正是所有能够实施和完成行贿行为的个体。对于行贿罪,我们要从刑法的角度来进行解读,这就是把公务作为追求非法利益行为的行为方式。因为行贿罪的实施往往会涉及到不正当、非法利益,所以在此过程中的财富转移往往是向国家工作人员支付。 然而,许多人可能误认为行贿罪的施加者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这种对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混淆往往源于对刑法知识的不足。在这起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是普通公民,而犯罪对象则是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指在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中担任公职的人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务员。行贿罪的实施目的在于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如果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原因是受到国家工作人员的勒索,那么这种情况并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行贿犯罪行为的实施主体,即行贿者,可以涵盖任何形式的个体或团体,无论其出于何种目的,只要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向国家公务人员赠送了财务即可。具体来说,这些行贿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各种法律实体或是其他非法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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