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所调解协议效力 |
分类 | 非诉讼类-调解谈判 |
解答 |
一、司法所调解协议效力 要看具体情况,双方是自愿,平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就具有法律效力。以下情形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 二、司法所调解后多久会见律师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尚未对司法所调解完成后的案件是否要求及何时需要律师介入作出明文规定。当事人是否需要寻求律师咨询或者委托其代办相关事务,以及具体的介入时机,都应基于个人实际需求及其面临案件的繁复程度进行合理判断与安排。若当事方有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方面的迫切需求,他们有权随时聘请律师提供帮助,而无需受到调解过程中所设定的时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针对您所询问的问题,其答案需视具体情境而定。在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且平等协商的前提下,若其行为均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则该协议便具备了法律约束力。然而,以下几种情况下的协议则被认定为无效:首先,当其中一方采取欺诈或威胁等手段来缔结合约,并因此导致对国家利益产生了实质性的侵害;其次,若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恶意串通的现象,这将直接损害到国家利益、集体权益或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最后,若一份协议旨在通过看似合法的形式来掩饰其实质上的违法目的,那么它也将被视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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