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看守所是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看守所是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 通常情况下,看守所的设立往往涉及到刑事拘留程序的实施,而非行政拘留。具体而言,刑事拘留制度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在开展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时,针对现行犯罪行为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相较之下,行政拘留则是行政机关为惩戒违反行政法规的人员而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手段。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在实施刑事拘留之后,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请求批准逮捕或者做出释放、变更强制措施的决策。 至于行政拘留方面,其执行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二、看守所是刑事拘留么 看守所,作为一处专门羁押依法被逮捕以及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场所,其职能远不止拘押这一项。实际上,自逮捕之后,所有被认定为具有犯罪嫌疑的人士都将在此度过相应的羁押期。需要强调的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之中,刑事拘留乃是侦查机关对于涉案嫌犯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我国,看守所的设置往往与刑事拘留有关联,而并非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是为了进行刑事调查工作,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相较之下,行政拘留则是由行政机构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人员进行的惩处。一旦被采取了刑事拘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上一级部门提出逮捕申请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至于行政拘留,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规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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