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在法律上的认定有何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危险驾驶罪在法律上的认定有何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所谓危险驾驶罪,实质上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实施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严重超员超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等其中任意一种或多种违法行为,而且情节较为恶劣者,将被判处拘役并处以罚金。而倘若该种行为已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且承担了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甚至是造成交通事故之后选择了逃逸而尚未构成其他犯罪情况下,则应当依据情况从严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严苛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具体涵盖了诸如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严重超载超速以及违规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行为方式。对于情节严重、恶劣的违法者,将面临拘役与相应罚金处罚。若涉事人员在不幸诱发交通事故并选择逃避责任的情况下,虽暂时未达到其他犯罪准则,但也需严惩不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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