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诉讼被告保险公司须列为被告吗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诉讼 |
解答 |
一、交通事故诉讼被告保险公司须列为被告吗 在涉及到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采取法律行动,请求赔偿时,该受害者有必要将对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明确列为被告人之一。 根据我国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拥有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当然也可以直接向实际遭受损失的受害人进行相应的保险赔偿金支付工作。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二、交通事故诉讼期过了怎么办 关于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条款,过了诉讼时效期虽然仍可进行起诉处理,然而,当对方当事人主张时效抗辩时,法院是会坚决支持的。以下几点需要您了解: 第一,若当事人并未对诉讼时效抗辩提出异议,那我们理应尊重其权利,法官也不会在诉讼中就此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和主动性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裁决; 第二,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尽管某个当事方已经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愿意承担责任或自愿履行义务的明确态度,一旦他们此后又以此作为抗辩理由,那我司将无法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处置涉及公路交通意外伤害赔付的事项中,权利受损一方应当依法将对应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列为准被告。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规定,保险公司负有在被保险人遭遇损害情形下为其支付相应赔偿款的义务,并且在特定情况下还享有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项的法定权限。基于此,将保险公司纳入诉讼程序中的被告席位,无疑将对保障受害人获得公正、合理的赔偿起到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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