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人员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人员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被批准采取保证金方式候审的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首先,未经执行机构准许,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划;其次,倘若其居住地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须在得知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向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再者,不得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等行为;此外,还需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传唤,做到随时听候传唤并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最后,必须确保自身不会逃避法律责任,也不会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造成任何阻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取保候审人员可以调动吗 当然允许申请调职。 2、根据相关法规,已采取保证金形式进行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未得到执行机构批准前,被保释者不得擅自离开指定所在市内或县级行政区域; (2)如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通讯联络方式有任何变化,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给负责执行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被批准采取保证金方式候审的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首先,未经执行机构准许,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划;其次,倘若其居住地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须在得知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向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再者,不得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等行为;此外,还需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传唤,做到随时听候传唤并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最后,必须确保自身不会逃避法律责任,也不会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造成任何阻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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