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
分类 | 建设工程纠纷-工程款纠纷 |
解答 |
一、建筑工程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的法律规: 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建筑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在建筑行业中,优先权期限的规定为六个月。欲主张和实现工程价款优先权,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有一份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基础; 其次,建设工程须经过竣工验收程序并通过验收; 第三,工程价款已经确定并且债务已到期需偿还; 此外,承包方还应就偿还期限问题向发包方提出了合理的催告要求; 最后,优先受偿的范围仅仅局限于承包方在承包工程过程中所实际支付的相关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关于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如下:对于工程款项的支付问题,如发包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承包方可向其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相应款项。若发包方逾期仍未支付,除非建设工程的性质决定其不宜进行折价或拍卖,否则承包方有权与其协商将该工程进行折价处理;或者,承包方亦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工程实施强制拍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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