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弃家庭成员离婚要赔偿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一、遗弃家庭成员离婚要赔偿吗 若因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进而提出离婚诉求,可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导致离婚,无过错的一方均有权依法主张损害赔偿: (1)重婚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或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二、遗弃家庭成员证据材料怎么收集 关于如何证明是否存在家庭成员遗弃现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相关证据: 首先是行为主体具有抚养能力却故意放弃抚养家庭成员的证据,例如子女对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父母未尽到提供经济资助的责任,或者子女对于无法独立生活的父母缺乏足够的关怀与照顾等行为。 其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内容包括来自亲属、邻居等证人的证词、被遗弃者本人的陈述以及抚养者将被抚养者放置在其无力再供养的特定场所的实际情况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由于行为人对其家庭成员不负责任的抛弃行为而引发夫妇之间的感情因为极其恶劣而达到无法修补的程度,进而导致婚姻关系彻底破裂并因此而主动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那么他们是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损害赔偿方面的申诉和申请。而在以下几种特定的情形之下,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将拥有无可争议的权利来诉求和主张此类损害赔偿:首先是行为人存在着重婚的行为;其次是行为人在已经结婚的前提下,仍然与其他异性保持着不正当的同居关系;再者就是行为人在家庭生活中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或者虐待行为;最后则是行为人对自己的家庭成员进行了遗弃。以上这四种行为都严重地侵害了家庭成员们的合法权益,并且对原本和谐的夫妻关系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在这种情况下,受害的一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寻求合理的赔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家庭伦理道德以及社会公正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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