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离婚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一、民法典离婚规定是什么 若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离婚合意,此等情况下,法律准许予以离婚。然而,离婚却是不能随意发生的,双方必须亲自前往至婚姻登记机构提出请求,等待婚姻登记机构审查判断双方是否真实自愿离婚并且对于子嗣以及财产问题已经做出相应合理的处置安排后,再发放离婚证书以示确认。倘若男女任何一方在此过程中产生了离婚意愿,有关部门有权介入进行调解,或者通过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而在人民法院进行离婚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也会积极实施调解程序;若经过严格审慎的评估后发现双方感情已经真正破裂且无法挽回,则调解程序将被宣告失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准许其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民法典离婚过错赔偿何时生效 首先,当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时,其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在审理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倘若原告即为无过错方,那么无过错方可在提出赔偿之诉的同时,附带提出要求赔偿的申请; 其次,若在原告诉请离婚的离婚诉讼案件中,被告既未表示同意离婚亦未对此行为本身发起损害赔偿申请的话,在离婚程序结束之后的一年之内,无过错方仍可针对此事单独提起诉讼。而在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离婚登记手续之后,他们同样拥有向人民法院提交损害赔偿申请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夫妻之间若选择离婚,必须在男女双方均自愿且平等的前提下,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在经过行政部门细致审查确认双方确实自愿离异以及已经妥善解决好有关子女抚养权、家庭财产分割等各类相关事宜之后,才会为其颁发离婚证书。然而,若有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则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法律诉讼予以解决。当法院进行审理时,应当首先尝试进行调解工作;但如果发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挽回,那么即使调解失败,也应该依法判决准许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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