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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人需要办取保候审
分类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解答

一、什么人需要办取保候审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在以下特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有权申请并获得批准进行取保候审:

1.所涉嫌罪名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罚处罚的;

2.对其所应判处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产生社会危害性后果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甚至是孕妇或是在哺乳期内育有子女的女性,如果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起社会风险隐患的;

4.在羁押期限即将期满之际,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程序顺利推进的。因此,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什么人需要延长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拘留的法定时限通常设定为三十七日。

然而,若侦查机构认为案情繁琐、证据采集所需周期较长,亦或是犯罪嫌疑人为规避法律惩罚而有可能性进行逃跑、干扰调查等行为,即可提交延长拘留期的申请。立案范围则主要针对涉及性质严重且复杂之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身份有待进一步证实、存在串供或毁灭证据风险等特殊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人员群体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的;尽管已经被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但经过评估后认为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人;患有严重疾病、失去自理能力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期间的妇女,并且在取保候审过程中没有潜在的社会安全威胁的人;以及虽然已经完成了羁押期限,但是由于案件尚未审理完毕,因而仍需继续接受取保候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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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1 22:2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