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一、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关于表见代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方面,若行为人为无权代理人,但依照其开展代理活动并在事后,相对方合理地认知到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时,所为之代理行为仍然具备效力。所谓“无代理权”涵盖了行为人未获得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已失效等情形。那么,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应究竟如何? 1.满足构成要件的表见代理,此类代理行为视为合法有效,能产生与法定有权代理同等的法律影响效果。此时,被代理人需承担相应责任并可在承担责任完毕后,向实际实施代理行为的无权代理人进行追讨补偿。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涉及表见代理的议题上,被代理人不得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然而相对人则享有对表见代理及狭义无权代理作出选择的权利。 2.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着关于相对人是否有权重复行使选择权的争论。尽管如此,我方认为在在选择表见代理或是狭义无权代理后,相对人不应再对其他项标准提出主张。这里的原因在于,表见代理制度本身对被代理人就已经存在不公正之处,如果再次允许相对人行使选择权将可能导致更加失衡的局面。有部分学者认为,无权代理若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且若善意相对人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则被代理人及其代理人均可权衡举证责任的压力,主张表见代理的成立。然而,针对此种观点,我方持否定态度,理由在于会给相对人造成不利,背离了表见代理制度设立的初衷。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哪几个 表见代理之构成需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行为人并不具备代理权; 2.第三方由于某种原因而产生了对行为人享有代理权的合理认知; 3.第三方在实施相关行为时必须表现出善意且并无过错; 4.包含代理的基本要素,即行为人须代表被代理人从事活动,通过与其缔结的民事法律关系与第三方建立联系,而且该行为人与第三方达成的民事交易需为合法有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相关行为,如果相对方有足够理由相信其具备代理权,那么该代理行为将被视为有效。即便实际实施行为的主体并非委托人所授权的代理方,或者其行动超出了委托范围,甚至代理权已经失效,但只要满足表见代理的构成要素,那么该代理行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并会产生与有权代理同等的法律后果。在此情况下,被代理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之后,才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进行追偿。当相对方选择接受表见代理时,不得再提出其他标准要求,以避免对被代理人造成不公平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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