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借款人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个人债务 |
解答 |
一、共同借款人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当债权人为二人或以上时,部分或全体债权人均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其所负有的债务;且此种情况下,名为“连带债权”。同样地,如债务人有两位或以上,并且债权人可以要求部分或全体债务人履行其所负有的全部债务的话,则称这种形式的债务为“连带债务”。在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这两种情形中,法律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双方进行约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共同借款人可以商转公吗 商业贷款也是有可能被转换成公积金贷款的,然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借款方必须在所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所在地工作,并且申请贷款时其公积金账户务必保持正常缴存的状态; 其次,借款人或者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从上一缴款周期起为借款人为其缴存满一个自然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 此外,申请人还应当具备稳定的经济收入以及良好的还款能力; 最后,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包括配偶)除了现阶段正在申请的转公积金贷款之外,不可有其他尚未还清的贷款或其他债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共同借款人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五百一十八条明文规定了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的存在情况。当债权人多于两位时,部分或者所有的债权人皆有权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而在债务方人数超过两位的情况下,债权人同样可以选择要求部分或者所有的债务人共同承担全部债务。对于这两种情况,法律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也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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