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申请时效过期,应如何处理 |
分类 | 工伤赔偿-工伤纠纷 |
解答 |
一、工伤申请时效过期,应如何处理 关于用人单位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申请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在劳动过程中疑似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情形下,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于自事故事件发生之日或诊断、鉴定结果公布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向所在地社保行政机关申报工伤认定。 在此期间出现某些特殊情况而需要适当推迟申请的,须经过社险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时效方可进行相应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申请时间期限可不可以延长 在此方面,雇主对员工的健康保护具有极高的责任和义务。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了伤害,雇主必须立刻行动起来,全力以赴地投入到救援工作之中,同时也必须在三十日之内为受害的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如果威胁到员工的生命安全或身体机能,那么员工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如果员工遭受了事故伤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确诊、鉴定出患有某种职业病,那么身为员工所在的机构,应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员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尽快地向企业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原则上来说,这个时间是不能延误的,但若是遇到某些意外的、特殊的情况,比如自然灾害、疫情等,只需要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正式批准通过后,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完全可以适当延长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雇主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员工被诊断或鉴定出职业病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为工伤员工申报工伤手续进行审核确认。然而,如果遇到特情延误的状况,则需要经过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意之后,方可相应地延长申报时限。如若超过该期限仍然未能上报相关文件资料,有可能对员工享有的工伤权益带来不良的影响和风险。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