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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帮信罪最新判决标准是什么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一、帮信罪最新判决标准是什么

关于“帮信”罪行的法定量刑准则具体如下所示:

首先,当个体明白别人正在利用网络信息资源实施犯罪行为时,如果为这种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信传输等各类技术性支持,甚至是进行广告推广以及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服务,并且情节恶劣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且可以单独或合并处以罚金的刑事处罚;

其次,当企业、机构或组织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即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或协助,也将面临对单位进行罚款的惩罚,同时对于那些对该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也会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最后,若存在上述两种行为,同时还涉及到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则应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最终的罪名和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十六条

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二、帮信罪最新立案标准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国家法律立案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如果犯罪嫌疑人的情节符合《刑法》中的相关要求,即犯罪者若存在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则应被判定为帮信罪。

其次,如果行为人明知情人士企图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协助,此时只要满足下列其中一种情况,即可视为情节严重,并属于刑法第287条之二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情节严重”认定:

这包括(1)为超过三名对象提供帮助的;

(2)为支付结算金额折合人民币达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为资金来源提供五万元以上资助的;

(4)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

(5)过去两年间曾因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协助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过行政处置,之后再次协助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重大后果的;

(7)购买、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超过5张的;

(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超过20张的;

(9)其他可能被视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凡实施前述规定的行为,虽然由于客观条件所限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确实已构成犯罪,但是相关经济或次数总额达到上述第二项到第四项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已经导致严重到难以承受的结果产生,则应以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此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另外,关于其他被认定为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形,例如电商平台预先付费卡、虚拟货币、电话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部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如得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即便被告知其应停止所有与此对象的交易,但他们依然坚持与其进行交易,且这种行为符合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规定的话,应当以此罪行论处。

对于帮信罪的量刑标准,可参考如下内容:

如行为人明知他人试图借助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却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帮助,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同时施予罚款。

此外,倘若其行为造成单位犯罪,应对单位施加罚金惩罚,同时追求对其直接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处罚。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若有前述两种情况同时发生,并在同一事件中形成了更为严峻的犯罪事实,那么便应按照处罚较为严厉的那一方来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帮信罪最新判决标准是什么”,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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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9 3:2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