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的条件分别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的条件分别是什么 在针对刑事拘留的条件设定上,一般的考量因素往往包含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犯罪嫌疑人具有重大犯罪嫌疑,并且存在着被判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能性,同时又有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其所犯下的罪行;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大概率会实施对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具有严重威胁之行为,亦需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印证这一点;紧接着,假使犯罪嫌疑人对社会产生了重大危害,同样有必要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犯罪事实得到确认; 最后,假如犯罪嫌疑人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等阻碍侦查工作进行的行为,或者有可能逃脱法律制裁、自杀或者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那么这些情况也将成为刑事拘留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的人有没有案底 刑事拘留在执行之后,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刑事拘留本身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仅仅是在侦查环节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因此并不具备产生案底的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仅有经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是涉嫌重大罪行,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之刑事处罚;其次,必须具备确实可信的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存在;再次,如果涉嫌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区秩序构成威胁,也需要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第四,若对社会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危害,同样需要充足的证据予以支撑;最后,如果该人的行为阻碍了警方的调查工作,或者有可能逃避法律制裁甚至继续实施犯罪活动,那么也可以进行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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