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是合同诈骗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一、单位是合同诈骗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并非仅仅限缩为特定主体,而是涵盖了所有普通主体,亦即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和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实体,皆可能成为该犯罪的实行者。在我国现行的刑法制度下,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任何组织或个体,不论其性质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抑或是个人,只要实施了合同诈骗的违法行为,便有可能触发此项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相关内容,其中并未限定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表明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单位是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吗 单位同样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本罪所认定的行为主体属于普通的主体范围,既包括了自然人也涵盖了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观上的表现形式则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却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于经济合同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从而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并非仅仅限缩为特定主体,而是涵盖了所有普通主体,亦即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和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实体,皆可能成为该犯罪的实行者。在我国现行的刑法制度下,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任何组织或个体,不论其性质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抑或是个人,只要实施了合同诈骗的违法行为,便有可能触发此项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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