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肇事逃逸行政处罚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肇事 |
解答 |
一、肇事逃逸行政处罚 对于肇事逃逸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包括: 1.经济方面:可被处以200元至2000元不等金额的罚款,同时还可能面临15天以下的拘留惩罚; 2.刑事方面:若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严重程度达到重伤水平且为事故发生的全责或主责方,并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则应按照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惩处,相应的刑期将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二、肇事逃逸行政处罚能消除记录吗 事实上,肇事逃逸事件决不可予以销案处理。 这是因为此类案件涉及到驾驶者需承担的行政责任,严重的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因此需要对其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不论是接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都会伴随着相关记录的产生和保留,且这些记录将不会被删除或者覆盖,而是将持续并存记录。 即便在事故中与受害方达成和解协议,亦无法将其作为应免责任的事由,更谈不上取消处罚纪录了。 这里所说的肇事逃逸,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交通肇事逃逸,它通常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法律追责而选择逃离现场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肇事逃逸行政处罚”,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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