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可以监外执行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可以监外执行吗 一般而言,无论何种性质的刑事拘留程序都无法涉及到监外执行的相关事宜。 所谓监外执行,这是一种针对那些已经被判服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的处理方式。 而刑事拘留的定义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展开调查和侦查活动的过程中,当面临法定的紧急状况时,为了对犯罪嫌疑人或者涉案人员实行暂时性地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关于被判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们,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话,他们得以暂予监外执行:首先,由于患有严重疾病导致需要医疗保外就医的人士; 接着,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喂养自己新生婴孩的女性罪犯; 再者,如果由于无法自行生活,在执行暂予监外执行以避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下。 最后,对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如果符合上述第二点的条件,也可以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监外执行针对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不同于刑事拘留。 罪犯在以下情况可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怀孕或哺乳期女性; 生活不能自理,避免社会危害。 无期徒刑罪犯如符合怀孕或哺乳条件,亦可申请。 这是对特定罪犯的人道处理,与刑事拘留的紧急限制自由措施有本质区别。 二、刑事拘留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什么区别 1、刑事拘留乃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与单一的刑事强制措施相比较,其范围更加广泛,可以理解为众多强制措施的综合合集,而刑事拘留则是这一合集中相对应的一种特定措施,二者之间呈现出相互包容之态。 2、在属性层面上,行政拘留可谓终极惩戒,具有严肃性与权威性; 然而,刑事拘留并非仅仅作为措施存在,更是一种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刑事拘留会转成拘役吗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主要针对涉嫌严重犯罪行为的人员采取限制自由的方式进行审查调查;与此同时,拘役则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五大主刑之一,其法律地位同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相当。在特定情况之下,已经经过刑事拘留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民法机关经过审理并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且罪行轻微者,只要符合拘役的法定适用条件,便存在可能被判处拘役的可能性。然而,这种转变并非绝对必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是否将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为拘役,这主要取决于事件的复杂程度、相关证据的完整性以及犯罪的性质、情节等诸多因素。例如,若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公众造成的风险相对较小,或者被告人具备一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时,各级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死刑事裁判过程中可对于此类被告人作出适用拘役的决定。归根结底,刑事拘留仅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关于被告人最终应当面临何种刑罚,均应当由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事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公正的判决确认。 监外执行针对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不同于刑事拘留。 罪犯在以下情况可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怀孕或哺乳期女性; 生活不能自理,避免社会危害。 无期徒刑罪犯如符合怀孕或哺乳条件,亦可申请。 这是对特定罪犯的人道处理,与刑事拘留的紧急限制自由措施有本质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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