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会见要什么手续和证件材料 |
分类 | 诉讼仲裁-证据调查 |
解答 |
一、律师会见要什么手续和证件材料 在律师与涉案人员进行案件咨询沟通之时,须依据事项性质及场景需求,随身携带着如下规定的证书以及相关文件: 首先,必不可少的便是律师从业许可证,这将作为资历的有力佐证和执业资质的显示工具; 其次,需由律所开具的关于律师咨询委托事宜的书面说明,以示已获授权并承担此项任务; 再者,如若此次会面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获得了法律援助,那么相应的文书也是必须要准备好的; 最后,部分地区可能还会对律师提出额外的要求,即提供执业责任保险证明,以确保其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保障。 此外,律师个人的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也同样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出示上述证件和材料,并且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指定的场所进行会见。具体的会见程序和要求可能会各地的司法实践和规定有所不同。 二、律师会见要带什么材料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所需准备的相关证件以及办理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律师必须出示并提供其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及其相应的复印件; 其次,根据授权要求,律师应当向有关机构提交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个步骤是由律师所在的律所出具一份专门针对会见在押犯人的函件; 最后,律所还需开具另外一份用于会见在押犯人和被告人的专用介绍信。以上这四种文件,即所谓的律师会见四合一材料,分别应用于向办案机关和看守部门进行申请与提交。 值得注意的是,律师向侦查机关递交上述文件后,侦查机关将回复一封“关于会见的公函”,在此基础上,律师应该把这份公函连同之前提到的四合一材料一并提交给看守部门。对于涉及到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还需要额外向看守部门提交由办案机关出具的《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在进行律师与案件涉及方的交流过程中,律师务必保证携带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其律师执业许可证书、所属律所以及委托人所提供的授权说明书和法律援助文件等相关资料;此外,根据部分地区的规定,可能需要补充提交执业责任保险的证明文件。在此基础上,律师还应随身携带个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文件,以确保整个沟通过程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保持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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