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婚前财产应如何划分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离婚时婚前财产应如何划分 在离婚诉讼之际,关于婚前财产的分配往往并不涉及其中,这主要是由于婚前财产本质上属于夫妇各自身份内的个人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阐述,在离婚程序中,并不会对个人财产进行分割,并且作为伴侣一方也是无权提出该类请求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当男女双方在婚前作出约定,表明他们愿意将自己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共同分享使用的话,这种情况便不在我们所讨论之列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具体规定,以下几项财产可以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婚前便已存在的个人财产; (2)一方因遭受人身伤害而得到的赔偿或者补偿; (3)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表述只归属于个人的财产; (4)专供个人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 以及(5)其他任何应该归属于个人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时婚前财产可不可以不还共同债务 在婚变之后,并不必然导致需承受原有的婚前债务负担。通常而言,婚前债务被视为个体的私有债务,除非各负债人能提供证据表明其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是为了家庭集体的日常生活所需,否则此类债务应被理解为私人债务,并应当直接以负债人自身所有的财务资源作为偿付的唯一来源,其配偶无需担负起对朝夕相伴者的婚前债务偿还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涉及到离婚纠纷的案件审理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婚前财产并不会被列入对财产进行分配的范畴之内,因为这类财产本来就属于个人所有的资产。然而,如果当事人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经达成过关于共享这些财产的协议,那么这些财产也可能会被纳入到分配的范围之中。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所获得的赔偿金、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及个人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和特定应当归属个人的其他财产等都属于个人所有,因此在离婚时是不能够将其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对于此类财产,配偶方是没有权利提出分割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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