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条件才能构成绑架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什么条件才能构成绑架罪 若需判定某人为绑架罪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须满足以下四个基本要件——第一,行为人必须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之人; 其次,该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应当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以及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 再者,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应怀有故意的心理状态; 最后,其客观行为表现形式应为通过暴力手段、威胁恐吓等方式非法拘禁他人,从而限制了他人的人身自由。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什么条件才允许取保候审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方可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是存在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罚的情形; 其次是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大罪行,然而,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并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 再次是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者,以及怀孕或正在哺乳子女的妇女,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同样不会对社会构成潜在危险; 最后是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若需判定某人为绑架罪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须满足以下四个基本要件——第一,行为人必须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之人; 其次,该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应当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以及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 再者,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应怀有故意的心理状态; 最后,其客观行为表现形式应为通过暴力手段、威胁恐吓等方式非法拘禁他人,从而限制了他人的人身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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