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的病例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的病例有哪些 人体患有以下疾病之一者,可申请取保候审: 一、具有传染性的重病; 二、多次复发且无法进行有效服刑的精神疾病; 三、严重的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四、严重的呼吸系统疾病; 五、严重的消化系统疾病; 六、由急性或慢性肾脏疾病引发并导致肾功能不全; 七、严重的神经系统疾病; 八、经过规范治疗后依然不见改善的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 九、严重的血液系统疾病;以及十、严重的脏器损伤等疾病。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规定,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接受保释候审方面,最长可达12个月;而对于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限制为6个月。 然而,作为取保候审的担保人而言,其所提供的担保期限通常不会超出上述的法定上限,即绝对不会多于一整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若有如下所述之病症者,则具备申请获准缓期执行监禁及等待审判的资格:为传染重病情形;具有无法有效履行刑法义务之严重精神疾病;以及患有严重心血管、呼吸和消化系统疾病,或者因患有急性或慢性肾脏疾病而引发肾功能不全之状况;另外,如患有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内分泌代谢类疾病,血液系统疾病,或者遭遇严重器官损伤等类似情形皆在此列,因此种病症均对健康构成重大威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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