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法什么时候收回死刑复核权 |
分类 | 刑事辩护-死刑辩护 |
解答 |
一、最高法什么时候收回死刑复核权 1.2007年1月1日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恢复并行使了对死刑案件核准权; 2.死刑复核权,即在针对被告人大规模量刑时,由具有相应权力的人民法院进行严格的复核,以最终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以及是否执行死刑的必要程序性权利。这是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核的专属权限。长期以来,死刑核准权一直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独家掌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最高法院类案同判要求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同案同判原则的含义明确为:一经确认待处理情形与某一具有指导意义的情形属于同类案件,那么首先需要针对该待处理情形做出与该指导性情形完全一致的法律评价和处置。这里“完全一致”主要是指,裁判人员需根据待决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类似情形的同样法律判定,并据此做出肯定或否定两种类型的法律结论,而非仅仅是在量刑方面达成一致。 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同案同判原则被认为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充分展示了最直接的司法期望和需求,其本质要求在于,所有涉及的当事人在涉及到的类似案件中都应该获得相同或相近似的裁定结果。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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