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受贿罪的成立条件包括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一、共同受贿罪的成立条件包括什么 对于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而言,其构成要素及标准与普遍罪名的共同犯罪无异。具体说来,这包括以下三个主要内容: 首先,犯罪主体须由两个或以上人员组成; 其次,犯罪客观层面需存在着彼此协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最后,在主观上,各个犯罪人务必存在共同的犯罪意图。 其中,占据主导地位且起到组织作用的犯罪人为首要罪犯,而加入犯罪活动且接受首要罪犯指挥执行犯罪职责者则被视为次要罪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二、共同受贿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以下是辨别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与从犯的几种方法: 1.在事先进行过预谋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率先提出犯罪意图之人往往被视为共同犯罪的主导者或主犯;反之,凡是仅仅是附和他人观点,表示赞同者则通常属于协助者或从犯。 2.对于事先商量好的共同犯罪活动来说,那些策划、筹划并指挥相关犯罪活动的人通常被认定为主犯;相反,那些被动地接受任务,听从指挥的人则常常被视为从犯。 3.从参与共同犯罪的力度来看,主犯的实际行动通常表现出更大的力度、更为残忍的手段以及更为娴熟的技巧;相比之下,从犯的实际行动力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方面显得不够熟练。 4.如果某个人多次参与了共同犯罪活动,或者全程参与了所有的共同犯罪活动,那么他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主犯; 然而,如果某人只是初次参与共同犯罪,或者参与的次数比其他犯罪分子要少,那么他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贪污贿赂罪行当中,其共同犯罪的构成因素与通常情况下的一般性共同犯罪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主体要求必须由两个或以上的人员组成;其次是各参与者之间需要协同进行相关犯罪行为以完成犯罪;最后所有的参与者都需要对该犯罪持有共同的犯意。在这个过程中,对整个犯罪计划起决定作用的是主要的罪犯,而那些接受他(她)的指令并执行其计划的个体则被定义为次要的罪犯。这三个首要且关键的元素共同构成了贪污贿赂罪共犯的核心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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