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可以驳回取保候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什么情况可以驳回取保候审 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能满足取保候审所需的特定要求,亦或是在获得批准后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违反相关法规的情况,那么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拒绝其继续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举例来说,倘若犯罪嫌疑人具有潜在的逃逸风险,可能会干扰证人证言的有效性或者销毁关键证据,抑或是存在着对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构成严重威胁的因素,这些都将成为取保候审申请被驳回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什么情况可以免于刑事拘留 在无法满足刑事拘留标准的情况下,有可能会获得无罪释放或免于拘留的待遇。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属于法院对一个涉嫌犯罪行为作出定罪判定后,依据犯罪情节轻微程度而作出的一种刑罚裁量结果。这是法院在认定被告人已构成犯罪事实基础上,以“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作为概括性的选法理由和法条适用依据的具体体现。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驳回取保候审申请的情况下,主要涉及两个关键点:第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未能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和条件;其次是在执行过程中涉嫌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范。举例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潜在的越狱风险,可能会对证人的证词产生不良影响,或者试图毁灭证据甚至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那么司法机构将会坚决地拒绝批准其继续取保候审。以上所述的所有因素都可以作为驳回取保候审申请的正当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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