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诈骗罪的追诉期如何确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追诉期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第六节之信用卡诈骗罪相关条例,法定最高刑定为无期徒刑,其中适用的追诉时效年限设定为二十载; 若在二十年后依旧认为必须进行追诉,则需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批准。 我国刑法法规中所明确规定的追诉时效时限,乃依据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而予以裁量确认,由此充分展示了犯罪与惩罚之间应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在追诉时效期限方面的具体体现。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信用卡诈骗如何定论诈骗罪 凡满足如下条件之一者,便可被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首先,此罪行的主体通常为普通公民,但并不涉及到任何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次,其主观心态须明确为故意为之,并以非法侵占他人财务为最终目的; 再者,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以及相关企业的财产所有权; 最后,在客观方面,必须有证据证明实施了以下行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者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从而骗取公私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对于信用卡诈骗罪,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而在追诉时效方面,则设定为20年。若超过这一期限,除非被认定为有必要继续追究责任,否则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和批准方可进行追诉。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犯罪行为与惩罚之间的适应性原则在时效期限设定上的重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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