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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能办取保候审不
分类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解答

一、检察院能办取保候审不

依据我国制定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具体内容,作为我国国家法律监督机构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享有对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全面监督与审查的权力。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了该法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时,人民检察院便有权利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检察院确实具备办理取保候审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检察院能办理取保候审么

是的,在特殊情形下,检察院确实有权利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办理。取保候审,这是我们国家刑事诉讼程序中运用的一项强制措施,它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在一定范围内活动的强制性拘留,短期剥夺自由,或者是监外执行的附加刑罚等罪行的犯人;又或者是身患重病,无法独立生活,正处于怀孕期间或者正在哺乳子女的妇女,并且经过评估,认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的。在审查起诉这个环节,检察院拥有决定权,来判断是否应该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所制定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作为我国司法机关重要构成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其按照法律赋予的权限和义务,依法享有对于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与审查的权能。尤其当特定环境中,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满足了本法条款中所罗列的任何一种状况时,人民检察院就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实行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措施的最终裁决。因此,无可置疑地,人民检察院业已取得并拥有办理取保候审的合法地位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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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1 4:32:34